意外伤害保险中如何区分疾病与意外 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为促进社会稳定,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特推出《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年龄在 18 周岁至 60 周岁的在职职工,均可通过本单位的工会组织(以下称“投保单位”)向本会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集体投保本计划
每个投保单位参加本计划的人数不得少于在职职工的80%,职工总数不足 200 人的必须 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得低于 30 人,非本会会员投保,需交纳 10 元会费取得会员资格
第二条 会员交纳互助费的标准为 40 元
本计划的保障期限为 1 年,自交清保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到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三条 每名被保障人的保障金额最高为 2 万元
保费必须于保障期限开始前一次性交清
保障期满,不论是否发生保障事件,办事处均不返还被保障人交纳的保费,保障责任终止
第四条 投保本计划的被保障人中途不得退保
第五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 180 日内死亡的,可获全部保障金两万元
第六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骨折以上残疾,办事处按其残疾程度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障金
骨折最低按保障金的 2%给付,其他伤害(如重度烫伤、重度烧伤、肌腱断裂等)参照骨折给付标准处理
第七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办事处给付的保障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障人的保障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保障金达到被保障人保障金额的,保障责任终止
第八条 被保障人由于下列原因死亡或残疾,本会不承担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1、会员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2、会员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