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用航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促进民用航空发展,加强民用航空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运输机场的规划建设和运营服务,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通用航空管理及相关活动、民用航空的发展和保障适用本条例。民用航空的安全、标准、航空运输、市场监管等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第三条【发展原则】民用航空发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规范、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绿色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军民融合、服务发展。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民用航空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民用航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推动民用航空事业健康发展。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民用航空发展的组织、协调和跨区域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民用机场保护相关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的有关管理、发展和服务工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民用航空的相关管理与保障工作。机场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对运输机场地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接受民用机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的监督。第六条【发展规划】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全国民用航空发展规划、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以及国防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民用航空发展规划、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和通用航空专项规划等规划,将其纳入全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民用航空发展规划、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和通用航空专项规划,应当与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相衔接。第二章运输机场规划和建设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预可行性或者可行性研究】运输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运输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批复。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在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市投资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主要驻场单位、机场所在地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