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机电科五小电器管理组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科无小电气管理组负责全矿的五小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电气设备的相关性能和安全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相应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 负责小型电器到货验收,库存、发放及安全检查全过程的状态管理参加设备质量达标动态检查,并把检查的情况及时上报和通知有关单位。 第 2 条 仔细学习和掌握《最新防爆标准汇编》(1993)中的有关标准。常常下井检查各单位的小型电器的使用情况和防爆性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第 3 条 负责对使用单位交回的小型电器的清点,对损坏的要按规定罚款;交回的小型电器及时修理,达到合格标准。 第 4 条 对检修好的小型电器要仔细做好记录,分类存放,不合格的不准发给使用单位。 第 5 条 严格执行《煤炭法》、煤矿“三大规程”、《矿山安全法》,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 6 条 常常深化井下,做好小型电器的使用监督检查,做到动态管理,使小型电器实现帐、卡、物相符。 第 7 条 仔细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 8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科五小电器管理组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 9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五小电器管理组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根据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10 条 对煤矿全部五小电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 11 条 不能够常常深化现场,或对现场小型电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五小电器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 12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 13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