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702【发布文号】吉政办发[1994]100号【发布日期】1994-11-05【生效日期】1994-11-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吉林省农村六清六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办发[1994]10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农业厅制定的《关于吉林省农村六清六改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吉林省农村六清六改工作实施细则(省农业厅1994年11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完成六清六改任务,进一步加强农村经济管理,稳定农村政治局面,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全省经济健康稳步的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一、“”深入进行六清工作(一)清理帐目,解决核算混乱问题。这项工作是审查帐帐、帐款、帐实、帐表、帐据是否相符。在清查中要全面核查被查单位的资金来源,特别注意发现有无坐收坐支、收支不入帐和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尤其是具有罚没收入的站、办、所,有无收费、罚没款不入帐,不开专用票据,截留、贪污或变相贪污的问题。对那些不按财会制度规定记帐、白条入帐等问题要严肃查处。不允许领导、会计、出纳相互兼职。对那些不使用省农经总站统一制发的标准帐簿凭证、标准承包合同文书、标准农村审计文书的村社和乡镇农经站,要限期改正。(二)清理集体资产,保护壮大集体经济。要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底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统计。清理多年来形成的集体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土地、林木、水面、草原、滩涂等资产,看是否有非法的产权转移和被侵占问题,被侵占或非法的产权转移要依法收回,同时按资源的用途和被开发、利用、破坏的程序,在没收非法所得前提下,责令补偿损失。非法所得和补偿损失由县农经站核实确认。审查土地补偿费有无被截留、挪用的问题,对于截“”留、挪用的,都必须一次性清回,并参照同期农村合作基金会有偿投放折股乡管(即社有乡管,折股到户,有偿使用,按股分红)资金占用费比例收取资金占用费。各乡镇农经站都要建立集体资产管理、评估机构,开展售体资产的评估工作。对集体在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如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兴建形成的校舍、卫生院、敬老院、武装部、电力设施、水库、工厂、农场、公司、房屋建筑物等生产设施和公益设施等,集体出劳形成的固定资产等)都要登记造册,收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产权,由集体统一管理。审查新提积累、土地“”补偿费和其他渠道形成的积累是否依法全额折股乡管,没折的要查清原因,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那些无偿核销积累的,无偿使用折股乡管资金盖楼堂馆所、购买消费品等的责任人要依法处罚,并要把积累连本带占用费一次性收回。清理集体所属企业,重新核查集体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承包合同以及承包指标。清理乡、村、社所属企业的发包合同。凡未经乡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站依法鉴证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为无效合同。(三)清理内外欠款,化解农村债务链。要全面清理集体债权、债务。对债权逐笔进行核实、登记。对内外欠款,要积极进行清理,并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拖着不还的要依法起诉。对乡镇站、办、所及个人拖欠集体的款项、物资、资源等要进行清理,限期偿还并支付占用费。(四)清理高利抬款,解决负债过大问题。对集体或企业的高利抬款要逐笔进行登记。属于干部利用职权向集体放贷谋取个人私利的,除给予必要的教育或政纪处分外,均应没收全部利息。属于既欠集体款项又向集体放贷的,除取消高利抬款利息外,同时扣转放贷本金抵偿欠款。属于套取国家资金以及套取贷款向集体高利放贷的,必须取消高利抬款利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集体生产经营而高利抬款的,原则上先还本金,后还利息,但年利率不得高于当地银信部门同期利率的20%。对于已付的超规定的利息,1993年1月31日前的,要全部追回;对于1993年2月1日以后发生的高利抬款,除全部追回利息外,还要对负责人及责任人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如发生损失,其损失部分由负责人和责任人承担。至今未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