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责任意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管理,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失职问责”,是在日常工作中对应予问责事项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分析原因,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做出相应的处理。第二章失职问责内容与处理标准第三条应根据失职行为产生原因、造成后果、责任人的认识反省程度及其以往工作表现等,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第四条对失职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标准,最低应该给予批评的行政处分并至少扣罚个人当月工资的 5%(未转正员工最低扣罚100 元) ;失职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责任人屡次出现失职行为的,应给予警告、降职(调岗)、撤职(待岗) 、开除等处分。第五条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问责时,具体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遵循统一的档级标准:行政处分档级标准分为:第一档:批评;第二档:警告;第三档:降职(调岗) ;第四档:撤职(待岗) ;第五档:开除。经济处罚档级标准分为:第一档:扣罚当月5%的工资;第二档:扣罚当月10%的工资;第三档:扣罚当月15%的工资;第四档:扣罚当月全部工资并至少降1 级工资;第五档:扣罚当月全部工资并至少降2 级工资。第六条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问责所适用的处分方式:(一)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1、索贿、受贿、挪用、侵占公司财产的;2、散布有损公司或公司领导声誉的言论,破坏公司形象的;3、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4、组织、煽动、参与怠工或罢工的;5、威胁、谩骂、企图要挟上级领导的;6、涉嫌犯罪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待岗)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1、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公司损失的;2、工作中徇私舞弊,指使、授意、纵容员工弄虚作假的;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4、利用公司名义,在外从事经营活动的;5、越权逾矩擅自对外发表言论,影响公司工作正常开展的;6、在其他公司以任何形式兼职的。(三)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调岗)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待岗)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1、工作缺乏责任心,能力水平低下影响工作开展的;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统一调配管理(包括拒不移交工作及相关资料的);3、缺乏精品意识,造成工作返工并造成公司损失的;4、未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