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液压支柱(架)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法律规范
第 2 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 3 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 4 条 支护时,严禁使用失效的和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工作面内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第 5 条 仔细检查工作面支柱质量,对出现问题的支柱应及时更换
第 6 条 随时了解单体支柱的工作状况,及时检查单体支柱的初撑力,对于初撑力不足的支柱及时打液
第 7 条 必须坚守岗位,精心操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实行措施处理
第 8 条 按时参加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 9 条 工作中杜绝三违行为
二、责任追究第 10 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法律规范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 11 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 12 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 13 条 使用失效或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损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14 条 因检查不仔细,对出现问题的支柱未能及时更换,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损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 15 条 未及时检查支柱初撑力,致使单体支柱初撑力不足,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损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 16 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脱岗离岗、操作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损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 17 条 未按时参加技能培训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18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