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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刻章介绍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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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刻章介绍信相关规定青岛市刻章介绍信相关规定一、办理依据民政部、公安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施行《青岛市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二、办理程序1、受理; 2、审查; 3、出具介绍信。三、提交材料1、委托制作机关、事业单位公章,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具证明;委托刻制机关各部门公章要出具编委文件及复印件,本单位写出申请。2、临时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具证明。3、委托制作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公章的,出具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持信人身份证。4、委托制作社会团体公章的,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5、委托刻制党委、支部、工会等公章出具上级党委、总工会介绍信,本单位写出申请。7、公章更换要写出申请并加盖行政章、执照副本及复印件。8、公章丢失要出具执照副本及复印、登报挂失报纸、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9、财务章丢失要出具申请书并加盖行政章、挂失的报纸。10 、公章烧毁出具消防证明、上级证明 (厂矿由本单位出具证明)或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四、承诺时限即办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关于刻章介绍信(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章刻制需出示以下证件:1、上级单位介绍信(留存)2、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二)企业单位刻制行政公章、经济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企业变更名称的,需出示以下证件:1、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留存)2、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4、外地企业单位刻制上述公章除上述手续外,应有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委托函或介绍信(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公章所需证件:1、持登记机关开具的公章刻制介绍信(留存)2、登记证书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留存)(四)、报关专用章刻制需凭海关的报关证、单位介绍信(留存)和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五)印章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除需出示相应类型公章刻制证件外,还必须有正式报刊上刊登的声明(报刊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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