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物资总库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总库平安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平安生产费用管理,保障总库平安生产资金投入,维护总库、职工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矩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打算》等法律规矩,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物资总库辖区内直接从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储存、交通运送、皮带运送作业的科室以及外协单位单位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 平安费用的使用 第三条总库平安费用应该根据以下范围使用: (一)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二)平安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平安评价)、询问、标准化建设支出; (三)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用品支出; (四)平安生产宣扬、教导、培训支出; (五)平安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六)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七)完美、改造和维护平安防护设施设备支出,包括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八)其他与平安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 在本方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总库应该将平安费用优先用于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满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科室、平安生产主管部门对总库平安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平安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总库应该建立健全内部平安费用管理方法,明确平安费用使用的程序,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费用。 第六条 总库应该加强平安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平安费用使用方案,纳入总库财务预算。总库年度平安费用使用方案和上一年平安费用使用状况根据管理权限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总库提取的平安费用属于总库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实行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规矩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方法由总库安环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