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犯罪化原则与我国的“严打”政策:严打黑恶犯罪什么意思 【内容提要】由于“严打”政策本身蕴含着强烈的犯罪化观念及其行动,因此,在“严打”政策法治化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与犯罪化过程中的一些基本原则的关系
尤其要遵循最低限度干预原则、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原则和刑法最后手段性原则,以免“严打”活动脱离法治的轨道
犯罪化问题,简单地来说,就是指如何界定刑法涉足社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的问题,也就是如何确定犯罪圈、刑罚圈大小的问题
人类控制社会的手段具有多样性,不仅有法律的,还有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等手段
而且在法律的手段中,除了刑事的手段外,还有民事的、行政的手段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类控制社会的手段将愈加丰富
因此,对反社会行为采纳何种防治手段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从更深层次的角度上看,也是反映社会文明、进步的问题
这是因为,法律(特别是刑法)涉足社会生活越深、越广,就意味着公民所拥有的权利、自由也就愈狭小,其中也就愈潜藏着更大的侵犯人权的危险
正如德国刑法学家耶林所言:“刑罚犹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
”犯罪化和刑罚圈的范围过宽,刑法泛化,刑罚触角延伸得过 长 , 必 定 导 致 如 德 国 法 学 家 拉 德 布 鲁 赫 所 称 的 “ 刑 事 法 规 的 肥 大症”(HypertrophieVonStrafgesetz),或耶林所担忧的“无可忍受的刑法上的通货膨胀”(InflationdesStrafrenchts),其后果必定是法令滋彰,国家刑罚权任意扩张,人民动辄得咎
[1]因此,可以说,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罚化与非刑罚化是世界刑法演进中永恒的主题
人类社会刑法进展的历史,就是刑法逐渐将其原来触及的过广范围让渡予其他法律法律规范和一般社会法律规范调整,从而达到社会大众所能普遍接受的程度的历史
因此,在当代社会里,犯罪化问题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