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单位两员工执行职务,一员工执行职务行为造成另一工作人员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宋培安诉郑州大亚兽药
【中法码】侵权责任法学·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认定·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r110201021)【关键词】民事侵权责任法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学科课程】侵权责任法学【知识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教学目标】掌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含义及基本内容,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责任划分
【裁判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程序类型】民事二审【案例效力】★★★☆☆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4年第2辑(总第88辑)【案例信息】【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2)郑民一终字第1437号【判决日期】2013年03月28日【审理法官】胡忠宇张向军李润武【上诉人】宋培安李保爱臧海英宋东原【被上诉人】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臧合英杜兴占运政车队【争议焦点】同一用人单位的两员工执行职务,因一员工行为导致另一员工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在履行了工伤保险救济赔偿后,员工近亲属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死者宋桂燕为大亚公司职工,因工死亡并已认定为工伤,大亚公司对宋桂燕的死亡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死者李希君与死者宋桂燕均系大亚公司工作人员,死者李希君造成死者宋桂燕人身损害时,双方均在执行工作任务,死者宋桂燕已认定为工伤,应依据工伤保险予以救济,不适用民事侵权赔偿
杜兴占并非大亚公司的工作人员,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不应获得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