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第 3•0.1 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为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路基、桥涵、隧道、交叉、防护、沿线设施等用地面积,但不包括辅道、支线的用地面积;辅道、支线的用地面积按其公路等级采用本章相应的项目另计。第 3.0.2 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以公路公里为计量单位,以公路建设项目主线起点至终点的长度(若有隧道工程,应扣除隧道两洞口间的长度)乘以相应的用地指标,即为该建设项目的总体用地面积。第 3.0.3 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地形的划分按以下原则执行;平原区指地形平坦,无明显起伏,地面自然坡度小于或等于 3 的地区;微丘区指起伏不大的丘陵,地面自然坡度为 3(不含 3)一 20(含 20),相对高差在 200m 以内的地区;山岭重丘区指地面自然坡度大于 20,相对高差为 200 一 1000m 的地区。本条地形划分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章节。第 3.0.4 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分高、中、低三个层次,其适用条件为:平原微丘区西北干早地区可采用低值;水网密集地区可采用高值;其他地区采用中值。山岭重丘区微风化或弱风化基岩地区可采用低值;强风化基岩,第四纪松散地层覆盖厚的地区可采用高值;其他地区采用中值。第 3.05 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1 .公路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2 .地形类别平原区、微丘区、山岭重丘区。3 .路基标准宽度计算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采用的路基标准宽度见表 3.0.5。蹈基标堆寒庚(Elft3.0.5*3.0.6-风沙、雪害、多年冻土、地震等地区,应据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防护宽度、抗震措施等,按本指标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另增用地数量。第 3.0.6 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不应超过表 3.0.6 一 1 和 3.0.6 一2 的规定。睦律建 ia 项日帛地总体描标(hmT 冈町注:代征地在公路建成后移交有关部门使用管理,在设计文件中应单独列出。第 3.0.7 条路基标准宽度与指标采用的标准不同时,可按表 3.0.7 进行调整。餌基标准宽廈调整指掾汕时曲伯;Ki 薛-址暑甯赭曜麻准宽廈梅塔蟆 Im公踣庫设恥胃代征地霸标0jgOQ0.10000J345山岭Q.IW第 3•0.8 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中,不包括取土坑、弃土场用地,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必须设置取土坑、弃土场时,按本指标第八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增加。第 3.0.9 条使用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时,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公路等级、地形及特殊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