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工作制度(2017 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工作,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有效控制工程合理造价,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 号)的要求,保证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贵州省新建及改扩建高速公路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咨询审查工作,以及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咨询审查工作。第三条勘察设计咨询审查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行车安全、满足使用功能、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土地为宗旨,为勘察设计单位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提供有益的建议,为业主单位把好勘察设计技术关,为行业主管部门的设计审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第四条勘察设计咨询审查视咨询审查内容选择下列文件的相关部分作为审查依据:(一)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交通运输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有关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工作制度;(三)环评、水保、地质灾害、地震安全性、压覆矿藏、文物调查等评估报告及批复文件;(四)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地方规划区等穿越的批复或同意文件;(五)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工可”)及其批复文件;(六)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文件;(七)与公路沿线发生交叉的铁路、电力、通信、管线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或协议文件;(八)所审查项目与其它公路搭接、交叉的接线协议;(九)上级主管部门、业主单位的有关指示、会议纪要。第五条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应按合同履行职责,配备经验丰富、数量足够的技术人员,确保工作深度。在合同规定的审查工作阶段中,应全程跟踪勘察设计工作,除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室内咨询外,还应按交通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的要求,在项目各阶段的现场调研、方案论证、中间检查、外业验收、专项审查,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组织的各种重要技术会议等进行现场咨询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咨询成果(含中间咨询成果)。- 1 -第六条咨询单位对咨询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要予以保密,有关资料不得提供给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更不得将咨询成果向其他单位提供。第二章工作程序和任务第七条为业主(项目法人)提供服务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应通过招标选择,为厅服务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