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蔬菜实验园管理方案 市区实验用动物管理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讨论、社会进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依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和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讨论、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实验动物管理,应当遵循合理规划、资源共享、程序法律规范的原则。 第 1 页 共 9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实验动物工作。 省卫生、教育、农业、林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实验动物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实验动物许可证分为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 生产实验动物应当依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实验动物应当依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申请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科第 2 页 共 9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发放条件的,予以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5 年。 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换发申请。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换发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换发条件的,予以换发;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换发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进行实验动物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预防和第 3 页 共 9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护措施,组织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