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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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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对策. 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对策 摘要。在中国,经人民法院审判或其他有权机关审理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权力,通常依赖权利义务人自觉履行而得以实现,但在有的时候、有的地方,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被无故延误甚至抗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由于广大人民群众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薄弱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等一系列综合因素,导到“执行难”这一现象尤为突出。 关键词:人民法院;执行难;审执分立;强制措施;执行效率;法官素质 执行,泛指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法定活动和行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是审判程序的最终阶段,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参加下依法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运用国家强制力,促使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和行为,它是人民法院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完结的标志。如何解决好“执行难”这一老大难问题已经迫在眉睫,综观近几年来“执行难”的症结所在。唯有从分析造成“执行难”的主客观因素入手,做到“对症下药”,防患与未然,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所在。 一、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客观因素 (一)客观因素 1 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在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针对公民之间因各种纠纷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执行。在中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般情况下依赖于当事人自觉履行,但由于当事人往往因为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义务人藐视法律,大量出现无故延误甚至出现暴力抵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行为,严重阻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国家法律的威信。其次,中国《民事诉讼法》第 223 条规定,“被誉为执行人来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这体现了执行的依法性及强制性,但有的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薄弱,法制观念不强,为达到逃避履行的目的,肆意转移、损毁、隐匿、变卖已被查封、扣押、冻结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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