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协会的内涵和区别 相关政策 2010-01-2619:53:39 阅读 5 评论 0 字号:大中小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其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从这一含义可以看出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不改变农民最敏感的土地承包关系,不改变农户自主经营权;二是专业性强,大多以专业生产为基础;三是以服务为宗旨;四是民主管理,入退自由;五是经营方式灵活多样,独立自主;六是实行赢余返还,与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农民专业协会(简称农协会),是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组织成立的一种“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群众性技术经济合作组织
它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利益为纽带,以生产经营为基础,以推广科技、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
农协会按其功能和作用有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种形态;按组织形态划分,可分为技术交流型、技术服务型、技术经济实体型(含股份制实体型协会)三种类型
其中,技术交流型协会属于初级形态,以技术、信息交流为主要活动形式,在会员之间进行技术、信息交流,传授实用技术,以提高生产水平,增加收益
处于中级形态的技术服务型协会,主要为会员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如统一引进良种,为会员提供生产资料,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推广,帮助会员联系产品销售渠道、提供市场信息等
处于高级形态的技术
经济实体型协会,主要是通过建立产、加、销一体化的经济实体,为会员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系列化服务,统一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专业生产经营,获取规模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