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书 政府采购行政复议 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邮编:455000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代理委托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第三人: 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请求: 1、请求 XX 省财政厅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请求 XX 省财政厅依法确认 XX 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2011]第 286 号(总第 272 号))推荐中标价格28.3 元低 1 于机动车号牌成品的生产成本。 3、请求 XX 省财政厅依法确认 XX 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2011]第 286 号(总第 272 号))推荐中标结果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 号令)第 54 条的规定。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 2011 年 8 月 24 日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项目名称为:XX 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项目编号为:安财招标采购[2011]286 号总第 272 号竞争性谈判项目招标会。中标供应商是:XX 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价是 28.3 元人民币。申请人认为该项目中标价 28.3 元低于小型汽车号牌产品的成本,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 54 条的规定,并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于 2011 年 8 月 24 日依法向 XX 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质疑,XX 市政府采购中心于 2011 年 8 月 30 日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于 2011 年 9 月6 日向 XX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投诉,2011 年 10 月 1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安财购[2011]9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不清,特向 XX 省财政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2011 年 12 月 20 日,XX 市财政局重新作出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对此,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违背事实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令)第 54条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1、申请人认为本次政府采购第三人的中标价格 28.3 元低于机动车号牌 2 的生产成本,是有事实依据的。 首先,谈判文件本身就足以证明第三人的中标价格 28.3 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