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金融借款合同效力怎么认定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金融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 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其次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商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商定的利率计算,假如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商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关于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 1、企业之间直接借贷,当然可以将企业的闲置资金有效地利用起来,但金融是一国经济的命脉,其稳定性关系到一国经济的稳定,企业之间进行直接借贷,国家不易监管,这种金融监管体制之外的.融资有很大的金融风险。而且,在实务中存在企业将非自有资金借贷给他人牟取利差的情形,这种情形影响了金融秩序,应予禁止。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均进行了相关规定 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展,对于大多市场主体而言主要面临的问题仍旧是资金短缺,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而言,如何拓宽融资渠道更是其面临的困难局面。因此,有条件地放开多种形式的融资渠道,进展民间借贷市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进展确定是大有裨益的,过严的金融掌握必定会制约整个社会经济进展。我国银行利率最高限额的放开,正预示着金融政策将更加开放。但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如何因势利导、如何加强监控措施。在上述指导原则下,假如企业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完全以其自有资金,也不属于多次而具有经营性质的进行企业之间借贷,且没有商定利息或者商定利息不超过国家法定利率浮动范围,这种状况假如作为无效处理,其实际结果与认定该行为有效基本相同。某些状况下联营是完全假借联营名义,其性质是借贷。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但也有些状况下联营虽然与借贷有联系,但还是有所不同,它的初衷还是一种合作关系。有些联营中保底条款是以企业营利为前提的,是在企业营利之后才来安排,是企业利益安排的一种方式,完全由股东之间自已打算,这与完全的借贷性质不同。但是,假如企业之间进行借贷的资金来源是从金融机构套取的资金,然后又进行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