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陆诉四川置业进展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概述2024 年 9 月,被告四川置业进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以转让房屋为名,将样品房销售给了原告陆先生(以下简称“原告”)
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规定原告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签约并支付房屋款项,否则视为原告自动放弃购买权利
然而,在签约前 3 天,原告收到了其他买房者的反馈,认为被告公司存在卖假房的可能性,故而反悔不同意签约
但是,被告公司坚称样品房的房屋质量主观上不属于售假的范畴,原告因为其他买房者的言论单方面解除合同也没有合理的依据
因此,被告拒绝了原告的退款要求,双方未能达成和解意见,最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并提起诉讼
1 样品房为假房,需要退款原告认为样品房的房屋质量有被虚构的嫌疑,因此不同意继续购买该房产
虽然被告公司否认卖假的事实,但是原告没有任何证明可以证明其需要退款的原因不成立
2 房产买卖合同过于苛刻,需要作废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合同中规定的签约时间过于苛刻,并且当时并没有告知其签约期限对过快决策形成的影响
因此,原告认为该合同有欺诈成分,需要被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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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样品房为真实房产,没有售假被告公司认为其销售的样品房确实是真实的房产,原告之所以反悔不签约纯粹是因为听信了其他买房者的谣言
被告公司并没有隐瞒任何房产信息或虚构房产质量的行为,不应承担退款责任
2 房产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欺诈成分被告公司认为房产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欺诈成分
原告在签订该合同时也是自愿的,并且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被告坚称原告需要根据约定支付房屋款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在签订该合同时确实是自愿的,并没有被欺骗或强迫
房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对原告的不合理压迫
合同生效,原告应根据约定支付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