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医院职工奖惩规则第一章总责第一条为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院各项工作安全、高效、有序进行,合理利用经济杠杆作用,激励先进,弘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及一切不规范行为,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医院的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医院各种岗位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奖则第三条科室、部门(病区)等集体及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以奖励;(一)被评为院级或院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
(二)受到社会各种新闻媒体或在病员来信来访等形式中受到书面表扬,且情况属实的
(三)对医院的建设或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且有成效的
(四)积极维护医院利益,敢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打击犯罪,成效突出的
(五)参加院内外各项竞赛活动,取得较好名次的
(六)在医院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临时性突击任务中,如突发事件、抗灾抢险等,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七)在医院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帮助别人纠正差错或避免事故发生,使医院利益免受损失
(八)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
(九)获得市以上科研奖项的
(十)在各类正规刊物上发表论文的
(十一)其他对医院的建设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奖励的类别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物质奖励可为现金、实物;精神奖励可为口头表扬、通报表彰
两种奖励可同时给予
第五条所有受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将被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作为评优及个人晋升、晋级、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罚则医院工作人员在执业及日常工作中有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 200-2000 元(或按实际损失的 1:10)经济处罚或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待岗、辞退等处罚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六条违反规章制度和执业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不遵守工作纪律,如迟到、早退、旷工(脱岗一小时以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