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廉租房、经济房申请条件 一、廉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符合《XX 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申请条件才可以申请廉租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且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 3 年(含 3 年)以上; 2、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2009 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3612 元); 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0 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 3 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 二、经适房申请条件 根据《XX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XX 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为: 一是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 XX 县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 8 年; 二是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三是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办法》同时明确了 4 类不得申请的对象。 一是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 二是已拥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三是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 四是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 5 年内转让过房产的。 此外,XX 市经济适用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适合申请人家庭成员在 3 人以下),中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 80 平方米左右(适合申请人家庭成员在 4 人以上)。 XX 市 2010 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 XX 县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 8 年; 2、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 我市 2010 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13712 元(含);家庭人均资产净值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6 倍;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6 平方米(含)。 (二)有下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