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电力普遍服务模式探讨 【摘要】 农业作为我国的基础产业,做好农村建设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市场改革力度加大,通过交叉补贴的方式实现电力普遍服务已经完全不可能实施。本文结合我国农村电力普遍服务模式,对传统的普遍服务模式与新时期竞争环境下的普遍服务模式进行了简要的探究和阐述。 【关键词】 农村电力;普遍服务;交叉补贴 普遍服务作为垄断性行业在市场改革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普遍性服务是指向所有用户,用以承载价格服务。价格可承受与可接入性是普遍服务的重点。一方面,如果政府要求价格很低,就不可能满足正常运营的要求,进而出现投资不足的现象;另一方面,如果价格太高,用户就无法承受,进而不能满足普遍服务的目标。因此,普遍服务也可以看成公共政策部门为运营单位提供的管制制度,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福利。电力行业作为不可缺少的网络性行业,由于农村地理限制,让农村电价普遍比城市高,从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电力需求;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推动新农村建设,必须以发展目标为己任,努力做好农村电力服务。 一、传统(垄断背景下)的普遍服务模式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电力普遍服务模式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 1978 年到 1997 年之间,该阶段的电力事业发展特点是自用、自管、自建,国家电力单位、水利部门与农民是主要的资金来源。在 1983 年的农村试点座谈会召开后,我国农村电网发展转换成通过其他电费与补贴费获取。第二阶段是从 1998 年实行到现在以国家为主导的机制意见。国家通过价格补贴、增加投资力度以及多项政策,进行“两改一同价”的工作,此时的农网还贷资金根据 2 分钱每度电的计价标准收取。通过这次改革,顺利的解决了长期困扰农村发展的资金问题,这也标志着农电模式转变。 (一)交叉补贴模式 普遍服务政策要求用户承受价格带来的服务,所以普遍服务又叫公共单位编制的价格管制方案。交叉补贴模式是指垄断企业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行业间进行补贴;通过高利润补贴亏损的业务,用赢利的业务代替亏损的业务。通过公共支出与业务补贴的形式,在市场经济欠发达的地方,用交叉补贴能够实现社会普遍服务。 但是在交叉补贴的过程中,也提高了监管难度,让不同业务的成本与价格分离,让价格管理存在很大难度。并且企业很可能将成本归结为普遍服务,与此同时,管制单位却很难接受成本核查。在 2004 年相关研究人员认为:在区别与线性两种定价机制下,非对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