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方法的现象学概述我们可以把现象学方法广义地理解为“现象学的还原方法”,具体分为(1)悬搁,(2)本质直观(还原),(3)先验(超越论的)还原。在某种意义上说,以悬搁为出发点,可以从本质还原到先验(超越论的)还原,也可以从先验(超越论的)还原到本质还原。一,本质还原--排除事实,还原到本质(观念)本质直观=本质还原本质直观或本质还原的方法是现象学最基本的方法,也是唯一具体的操作方法。在《逻辑研究》中,本质=观念=eidos。通常人们在谈论某物的时候,或者是思想中的存在,或者是自在的超越的存在。胡塞尔则认为,观念之物既不存在于空间之中(外在的超越存在),也不存在于时间之中(单纯的主观存在),它是超时空的存在。胡塞尔在 1925 年的讲座《现象学的心理学》中为本质直观规定了一个新的名称:“自由想像的变更法”(本质变更法)。倪梁康教授在《意识的向度》中分五步描述了本质变更法的基本特征(P27-32)。1、本质变更法的初步过程经验被看做出发点和基础,而本质变更法则是在想像中进行的。一个没有任何经验的孩子无法进行任何想像,不过想像又可以超出经验之外,经验有限而想像是无限的。在想像中,事物“浮现”在我们眼前。例如一把红椅子,在获得本质之前我们只知道一堆感觉材料而并不知道它是什么。我们可以自由地任意地进行类似的想像,例如一张红色的床、一张红桌子……于是我们会发现,在变更过程中以及由变更而产生的变项中始终贯穿着一个常项,忽略了变项,有一个统一保留了下来--红。这就是在杂多的变项中把握更高层次的一致--常项。2、本质变更法的深入最初层次的本质变更须以经验为开端,以后的本质变更则可以摆脱经验,直接对第一层次所获得的一般本质本身进行自由想像的变更了。从一系列的变更中获得了“红”的一般之后,我还可以再进行各种系列的变更,由此而把握住黑、黄、蓝、绿的一般。这是同一层次的递推。在这个变更系列中,黑、黄、蓝、绿等一般之物,观念本身成为杂多的变项,从它们中在更高阶段上观察到一个一般之物,一个出自观念的观念,一个观念的观念--颜色,它构成了颜色的区域范围。3、本质变更的概括说明我们进一步将这些把握到的观念据为己有,我们命名它们,将它们陈述出来,如红的概念,颜色的概念。这样,一般陈述便成为可能,如:红是一种颜色。不恰当地说,我们不能说观念=命名,而只能说命名是关于观念的命名。换言之,观念=绝对的被给予性。4、本质直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