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权利义务 第一节: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 一、《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 2009 年 4 月 22 日,以第18 号总局令的形式公布了《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和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从2009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煤矿安全规程》已经多次修订,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 新修改的《煤矿安全规程》将原第一百二十八条修改为: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 10m 。 3、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 4 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 2 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4、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5、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6、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7、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将原第一百二十九条修改为: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搬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察员检察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 1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 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将原第四百四十一条修改为: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