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建设局,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各图审机构: 为规范规划建筑设计和开发建设行为,明确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阶段建筑层高、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标准。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以下简称《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并参照外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作为《规范》的补充完善和容积率计算规定。现予发布,请各相关单位务必按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情况,请及时反馈意见。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自 2010年 3月 10日起执行。2010年 3月 10日前已审定的建筑方案或已在施工图审查阶段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按已审批方案执行。 附件:《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 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 一、一般情况下,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实际面积计容积率。 二、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控制层高、计算面积、容积率: 1、住宅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 一般情况下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 3.3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 5.6米。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 3.3米且小于 4.9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 4.9米且小于等于 5.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2、办公建筑(含写字楼) 一般情况下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 4.5米,特殊情况下也不得大于6.6米。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含酒店和临街商铺)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