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规定(TSG 08-2017) 3.使 用 登 记 3.1 一 般 要 求 (1)特 种 设 备 在 投 入 使 用 前 或 者 投 入 使 用 后30 日 内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向 特 种设 备 所 在 地 的 直 辖 市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使 用 登记 。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的 直 辖 市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 可 以 委托 其 下 一 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 对 于整 机 出 厂 的 特 种 设 备 , 一 般 应 当 在 投 入 使 用 前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 (2)流 动 作 业 的 特 种 设 备 , 向 产 权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使 用 登记 ; (3)移 动 式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每 次 重 新 安 装 后 、投 入 使 用 前 ,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向使 用 地 的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 (4)车用 气瓶应 当 在 投 入 使 用 前 , 向 产 权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办 理使 用 登 记 ; (5)国家明令淘汰或 者 已经报废的 特 种 设 备 , 不符合安 全 性能或 者 能效指标要 求 的 特 种 设 备 , 不予办 理 使 用 登 记 。 3.2 登 记 方式 3.2.1 按台(套)办 理 使 用 登 记 的 特 种 设 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 机 械、客运索道、大 型 游 乐设 施 和场(厂 )内 专用 机 动 车辆 应 当 需 要 按台(套)向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车用 气瓶以 车为 单 位 进 行 使 用 登 记 。 3.2.2 按单 位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的 特 种 设 备 气瓶(车用 气瓶除外)、工 业 管 道应 当 以 使 用 单 位 为 对 象 向 登 记 机 关 办理 使 用 登 记 。 3.3 不需 要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的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参 照 本 规 则 及 有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中 使 用 管 理 的 相 应 规 定 ,对 不需 要 办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