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 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 当 有2 名 以上 持 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 法证 件 的人员 参 加; 根据需 要 ,可以邀 请 有关技 术 人员 参 与 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
第二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 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 险 情况提 出当 年 检查重 点 ,由市 级监管部门(包 括 副 省级市 、地 级市 、自 治 州 、盟 、直 辖 市 的辖 区 或县 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 级监管部门)结 合 当 地 实际 制定检查计划,报 同级人民政府后 组织实施
第六 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 当 重 点 安排 对以下单位进行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