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犯罪行为从实行着手到危害结果发生,就是从危险制造到危险实现的转化过程。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首先判断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在得出肯定结论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判断这种事实因果关系是否属于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法律因果关系。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连续发生了由于玩忽职守导致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由于玩忽职守罪属于结果犯,要追究玩忽职守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确认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一、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观点学说 因果关系的确定对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实践中,认定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通过偶然因果关系理论加以认定。这种观点认为,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大量间接的、偶然的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链中经常插入其他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这种因果关系在玩忽职守罪中应该确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为玩忽职守行为是一种不作为,这种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如果行为人履行了职责,结果一定不会发生。不作为与结果之间一般产生的是偶然因果关系(当然也有部分是必然因果关系),因而介入其他因素的偶然因果关系可以成为认定玩忽职守罪的因素,偶然因果关系具有刑法意义。 (二)通过因果关系中断理论加以认定。如,某市锅炉压力容器所检验员王某在负责检验验收某个体浴室常压燃煤热水锅炉时,不正确履行职责,在被检验锅炉出厂资料技术参数完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仍在检验报告中做虚假记录,致使该锅炉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并投入运行。之后,该锅炉业主擅自将常压热水锅炉改为承压锅炉使用,最终发生爆炸,造成7死7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当地法院认定,业主擅自改装锅炉属异常介入,王某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不宜认定王某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三)通过监督过失理论加以认定。这种观点认为,对监督者的疏于监督行为应作否定性评价,而且此种否定性评价并不是以危害结果为源头从结果往前溯及原因,而是直接将监督者的过失视为最终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即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的监督者,由于怠于监督,没有及时防范或纠正直接行为人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