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特别是在国家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 号)以及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单独下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核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对外投资、联营、出租出借以及报损报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对外投资。指行政事业单位用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其他单位进行投资,获取收益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包括与其他单位联营。 (四)出租出借。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他单位出租出借本单位资产,收取一定比例的租金及占用费。 (五)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坏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六)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出售(有偿转让)国有资产,不论价值多少,一律报财政厅审批。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按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损、报废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或一次累计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四)各地(州)、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报权限。第三条资产处置的报批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申请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