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一)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表 1:一般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船长和甲板部总吨位 3000总吨位及以上总吨位 1000及以上至未满总吨位 3000船长 1 人、大副1 人、二副或三一般规定副 1 人、普通船员 1 人船长 1 人、大副或二副 1 人、普通船员 1 人总吨位600及以上至未满总吨位 1000船长 1 人、驾驶员 1 人总吨位 300及以上至未满总吨位 600船长或驾驶员 1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 1 人、普通船员 1 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 16 小时,须增加二副或三副 1 人、普附加规定通船员 1 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 16 小时,须增加三副1 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 16 小时,须增加驾驶员 1 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 10 小时或定线航行航程不超过100公里的船舶可减免驾驶员 1 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 10 小时,须增加驾驶员 1 人总吨位 100及以上至未满总吨位 300船长或驾驶员1 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 小时,须增加驾驶员 1 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 人驾驶员 1人总 吨 位100 以下轮 机 部主机总功率轮机长 1 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一般规定管轮 1 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 小时,附加规定须增加普通船员1 人无无无500 千瓦及以上150 千瓦及以上至未满 500 千瓦75 千瓦及以上至未满 150 千瓦轮机长或轮机员1 人普通船员 1 人无75 千瓦以下表 2:客船类、液货船类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船长和甲板部总吨位 2000总吨位及以上总吨位 1000 及以上至未满总吨位 2000总吨位 600及以上至未满 总 吨 位1000船长 1 人、大一般副 1 人、二副1 人、普通船员 2 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 4小时,可减免附加规定二副 1 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 10 小时,须增加二副 1 人、普通船员 1 人船长 1 人、大一般规定液货船类附加规定副 1 人、二副或三副 1 人、普通船员 2 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或三副 1人、普通船员1 人连续航行作业时船长 1 人、大副1 人、普通船员 2人船长 1 人、驾 驶 员1人、普通船员 2 人连续航行作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 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 人连 续 航 行 作业 时 间 超 过10 小时,须增连 续 航 行 作业 时 间 超 过10 小时,须增船长 1 人、普通船员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