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办中存在的几点问题1、部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是因为生病理由,但是在侦查或公诉部门移送的卷宗材料中,没有相关的病情证明、司法鉴定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导致法院在决定对被告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时不好把握。4、部分刑事案件在移送的案件证据,尤其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证据时,存在漏送、晚送情况,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被动,影响了审判效率,案件辩护人也因此对审判程序提出异议,严重影响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一、案件在证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1、证据收集不全面,对客观公正审判产生较大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通常十分重视收集定罪证据,而忽视量刑证据,对无罪、罪轻证据较少提取,对疑点证据不随案移送,影响了对案件客观全面地审判。另外,在取证中还存在对认定被告人自首或立功的证据,以及被害方是否存在过错等证据不注重收集的问题,影响了法院对事实的全面认定。另外,对在互不认识,人数众多的致伤、致死案件中,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都只是从体貌特征、衣着等方面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很难从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中对各被告人对号入座,对此类案件应当作辨认笔录,明确证言中的每个人,这样证据就更扎实了。3、不注重物证提取,仍把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取证的重点仍是攻取被告人的口供,只要有了口供,其他取证工作便重视不够,特别是对被告人一经归案就认罪的案件更是如此。口供属于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物证具有固定性和客观性,现代司法越来越重视物证,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物证列为七种证据之首,足见其重要。口供大多属于直接证据,但需物证等证据来补强,而公安机关往往是重视口供的获取而忽视物证的收集。有的案件案发当时有明显的物证而公安机关却没有提取或固定,待检、法机关认识到该问题时,已错过机会。我们发现,越是容易破获的案件,物证越少、证据越不扎实;破案过程越艰难的案件,物证越充分、证据越扎实。8、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的事实、证据审查不够严格。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起诉标准把关不严,使得有的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对存在证据不足或其他问题的案件,没有做必要的退侦或补侦工作,直接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两院两部《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把握案件的法定起诉标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