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引进优秀人才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大优秀人才引进力度,优化人才服务软环境,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4号),XX省人事厅、省教育委员会、省公安厅《XX省引进优秀人才实施办法》(苏人通[1999]28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优秀人才均可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进行智力服务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应发挥政策优势,积极引进所需的优秀人才,并做好引进中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优秀人才的主要对象是:(一)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二)获得部(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部(省)级以上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人员;(三)在国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四)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且为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及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所急需的专业技术、经营和管理人员;(五)具有特殊才能的高科技人才和创业型人才
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优秀人才引进审批手续
对用人单位申报引进优秀人才,确保人员、工资计划,做到特事特办,简化手续,及时办理
第五条对不转移人事关系、提供智力服务的优秀人才,实行特聘制度
由用人单位与优秀人才签订来宁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发给《特聘工作证》
在特聘期间,其本人、配偶及子女享受居住地常住户口的同等待遇
对特聘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优秀人才,签定3年以上服务协议,在宁有居住条件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市人事、公安部门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手续
第1页共3页第六条引进的优秀人才因流动原因辞职、辞退或带来人事关系上其他问题的,可经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妥善处理,办理调动或人事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