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 目录 第一部分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第二部分 环境保护法的效力和适用 第三部分 环境资源管理体制与运行 第四部分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第五部分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手段和形式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 人类在 社会层次的规则, 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环境法的体系 **环境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现在已经形成了以宪法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以单项专门环境立法为主干,以国际环境条约内容为补充,以及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环境纠纷处理、环境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基本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完备体系。 环境法的体系 根本大法——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26 条、9 条 综合性环境法——综合性规定 污染防治法——以防治污染为主 自然资源保护法——以保护自然资源为主 《土地法》《城乡规划法》《水法》等 程序法——民事、刑事、行政程序(诉讼、仲裁、调解、行政执法、侦查、检察)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环境标准——以各类环境标准为主 相关法——其他法规如民法、刑法中的环境法规范 目录 第一部分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第二部分 环境保护法的效力和适用 第三部分 环境资源管理体制与运行 第四部分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第五部分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手段和形式 法律的效力: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际法>国内法: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环境执法中法规的适用原则 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当多个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或事实都有规定时,在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上,需要注意这样几个原则: 高位法优先适用 一、地方法优于环保部门规章(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