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 0 1 0 —2 0 2 0 年)》、《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 0 1 0 —2 0 2 0 年)》和《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依据,是我省兴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
学校应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内各普通初级中学、完全小学(含民办)
非完全小学(教学点)办学基本标准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此标准制定
第四条 本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学校设置与规划 第五条 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和布点应立足当地实际,结合当地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做到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并适应现代教育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六条 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按照方便学生、资源优化、注重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
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农村初中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在 3 万以上或者初中学生数在 8 0 0 人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1 所初中,人口不足3 万的或者初中学生数在 8 0 0 人以下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第七条 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