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服务 甘肃省高速公路 应急救援保障队伍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保障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升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的现场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基层交通运输应急队伍建 设的指导意见》(交应急发„2010‟ 165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2204 号) ,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高速公路各级应急救援保障队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救援保障队伍为局直属应急救援保障大队、各管理处应急救援保障大队(中队)
第三条 全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全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要求,坚持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统筹规划、按需发展、紧贴实际、务求实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甘肃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服务 第二章 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全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保障队伍由应急救援专业骨干和从事收费稽查的兼职应急救援保障人员组成: (一 ) 应急救援专业骨干
是指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熟练掌握各种专业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并有处置各类车辆救援、突发事件等常态下(即非紧急状态下) 和非常态(即紧急状态)下的应急救援经验的专职人员
局直属大队和各管理处大队应急救援专业骨干人数不少于大队在编人数的50%
(二 ) 兼职应急救援保障人员
是指由各管理处、所从事收费稽查工作的人员组成的兼职应急救援保障人员
人数不少于全所在职人数的2%
(三 )各应急救援保障大队专(兼)职人员总体控在大队的在编人数范围内
第五条 省高管局和各高速公路管理处是本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