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督促各方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现安全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生产安全警示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任务,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依照本办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约见谈话或警示活动。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本办法所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令)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 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第五条约谈对象(一)是指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分公司和参与工程施工的协作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二)是指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第六条责任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安委会对其负责人或班子成员进行约见谈话或警示:(一)发生一般事故 B级及以上等级责任事故的。(二)发生引起社会关注、影响较大责任事故的。(三)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四)被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停工整改或书面通报的。(五)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不合格的。(六)对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拒不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不合格的。(七)接受上级单位和公司安全检查并排名在末位的。(八)安全管理不到位或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任务的。(九)公司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警示的。第七条责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安委会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进行约见谈话或警示:(一)因失职、渎职或违规、疏于管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二)发生事故时,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