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全面提高开发建设水平,根据《*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3]6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遵循*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苏发[2003]21号)提出的“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并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以体制和制度创新为动力,大力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全面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积极开创区域城市化道路”的要求,理顺体制,创新机制,着力加强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全面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布局合理、交通便捷、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具有鲜明特色的现代化港口城市
凡在本市市、镇规划区、两区(港区、XX县区)规划区、各镇开发区内因开发建设需要和市、镇规划区以外因社会公益事业、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所涉及被拆迁的农民住宅,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并以公寓式定销房进行安置
凡在城镇规划区内因城镇建设需要,被拆迁住户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以公寓式定销房进行安置
支持和鼓励被拆迁户接受货币安置,持币进城、进镇购买商品房
对市、镇规划区和各类开发区以外需要新建房屋的农民,一律按规划建设要求,进入农民新村,也鼓励进入公寓式定销房居住
二、拆迁安置补偿的基本原则1、拆迁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安置相结合,房屋产权调换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础面积,原则上实行等面积置换,即“拆一还一”;鼓励被拆迁户接受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2、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农村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原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土地主管部门的建房批复为准,认定建筑占地面积最多不超过宅基地使用权面第1页共3页积的65%(96年以前少数镇因批准占地面积小的,可放宽到70%)
3、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主要根据被拆迁房屋重置价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