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5 则范文 政府令第 30 号 《XX 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 2004 年 3 月 16 日市人民政府第 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4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
市长:练知轩 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XX 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处理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XX 省人民政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 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及琅岐经济区范围内处置闲置土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由 XX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认定,组织实施处置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建立闲置土地认定、统计台账和处置检查制度,监督跟踪闲置土地利用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检查处置情况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原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原建设用地许可证)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原建设用地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原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的;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经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金额(不含出让金)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