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试点具体要求 0628 附件 5 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试点具体要求 2012 年,安排部分县开展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县)。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择条件 试点县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分配的名额,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择优确定。试点县除符合小农水专项工程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灌溉排水功能。 (二)河塘清淤整治对抗旱减灾、粮食增产效果显著。 (三)相对集中连片,便于规模化治理。 (四)县乡两级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水源、渠系、排水工程基础较好,县乡两级水利技术服务力量较强,有一定管理水平;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二、建设范围 农村河塘清淤整治以服务农业生产为主,适当考虑农民生活用水,建设范围如下: (一)农村河道整治工程: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 50km2 以下的农村河道的清淤整治; (二)塘坝整治工程(容积小于 10 万 m)。包括对已有塘坝的清淤、维修加固、完善配套主要附属设施,不含新建、改建工程。 具体建设范围,可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自行确定。 三、建设与管理要求 (一)项目区要按照“确保建设一片,发挥功能一片,收到效益一片”的原则,坚持科学布局、科学设计、科学施工、科学管理。 (二)项目区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工程建设标准要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 (三)试点县要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管理体系与运行管护机制,明确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 四、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试点县平均每县补助 500 万元。各试点县的具体补助规模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央财政补助规模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 50%,其余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和农民筹资投劳落实。地方各级财政要足额落实资金,支持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试点工作,农民投劳筹资比例不得超过10%。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 3 理办法》(财农[2009]335 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修改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 号)执行。 五、建设方案编制要求 试点县按照“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有关要求编写建设方案,建设方案中相应增加以下内容: (一)在“基本情况”中,说明河道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