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试点具体要求 0628 附件 5 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试点具体要求 2012 年,安排部分县开展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县)
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择条件 试点县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分配的名额,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择优确定
试点县除符合小农水专项工程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灌溉排水功能
(二)河塘清淤整治对抗旱减灾、粮食增产效果显著
(三)相对集中连片,便于规模化治理
(四)县乡两级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水源、渠系、排水工程基础较好,县乡两级水利技术服务力量较强,有一定管理水平;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二、建设范围 农村河塘清淤整治以服务农业生产为主,适当考虑农民生活用水,建设范围如下: (一)农村河道整治工程: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 50km2 以下的农村河道的清淤整治; (二)塘坝整治工程(容积小于 10 万 m)
包括对已有塘坝的清淤、维修加固、完善配套主要附属设施,不含新建、改建工程
具体建设范围,可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自行确定
三、建设与管理要求 (一)项目区要按照“确保建设一片,发挥功能一片,收到效益一片”的原则,坚持科学布局、科学设计、科学施工、科学管理
(二)项目区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工程建设标准要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
(三)试点县要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管理体系与运行管护机制,明确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
四、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试点县平均每县补助 500 万元
各试点县的具体补助规模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中央财政补助规模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 50%,其余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和农民筹资投劳落实
地方各级财政要足额落实资金,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