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用第七章、第八章或第十一章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蔬菜、水果或坚果; (二)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 2 0 %的食品(第十六章); (三)税号 2 1 .0 4 的均化混合食品。 二、税号 2 0 .0 7 及 2 0 .0 8 不包括制成糖食的果冻、果膏、糖衣杏仁或类似品(税号 1 7 .0 4 )及巧克力糖食(税号 1 8 .0 6 )。 三、税号 2 0 .0 1 、2 0 .0 4 及 2 0 .0 5 仅酌情包括用本章注释一(一)以外的方法制作或保藏的第七章或税号 1 1 .0 5 、1 1 .0 6 的产品(第八章产品的细粉、粗粉除外)。 四、干重量在 7 %及以上的番茄汁归入税号 2 0 .0 2 。 五、税号 2 0 .0 9 所称“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标准见第二十二章注释二)不超过 0 .5 %的水果汁。 子目注释: 一、子目号 2 0 0 5 .1 0 所称“均化蔬菜”,是指蔬菜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 2 5 0 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蔬菜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蔬菜粒。归类时,子目号 2 0 0 5 .1 0 优先于税号2 0 .0 5 的其他子目。 二、子目号 2 0 0 7 .1 0 所称“均化食品”,是指果实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 2 5 0 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果粒。归类时,子目号 2 0 0 7 .1 0 优先于税号 2 0 .0 7的其他子目。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蔬菜、水果、坚果及植物其他食用部分。 二、用糖保藏的蔬菜、水果、坚果、果皮及植物其他部分。 三、经烹煮加工而成的果酱、果冻、柑桔酱、果(包括坚果)泥、果(包括坚果)膏。 四、经均化的制作或保藏蔬菜及水果。 五、水果汁或蔬菜汁,未经发酵,也未加酒精的,或所含酒精浓度按容量计不超过 0 .5 %的。 六、蔬菜、水果、坚果及植物其他食用部分,其制作或保藏程度超出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一章及协调制度其他章所列加工范围的。 七、用税号 0 7 .1 4 、1 1 .0 5 或 1 1 .0 6 所列货品制成的产品(用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