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用第七章、第八章或第十一章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蔬菜、水果或坚果; (二)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 2 0 %的食品(第十六章); (三)税号 2 1
0 4 的均化混合食品
二、税号 2 0
0 7 及 2 0
0 8 不包括制成糖食的果冻、果膏、糖衣杏仁或类似品(税号 1 7
0 4 )及巧克力糖食(税号 1 8
三、税号 2 0
0 1 、2 0
0 4 及 2 0
0 5 仅酌情包括用本章注释一(一)以外的方法制作或保藏的第七章或税号 1 1
0 5 、1 1
0 6 的产品(第八章产品的细粉、粗粉除外)
四、干重量在 7 %及以上的番茄汁归入税号 2 0
五、税号 2 0
0 9 所称“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标准见第二十二章注释二)不超过 0
5 %的水果汁
子目注释: 一、子目号 2 0 0 5
1 0 所称“均化蔬菜”,是指蔬菜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 2 5 0 克)
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蔬菜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蔬菜粒
归类时,子目号 2 0 0 5
1 0 优先于税号2 0
0 5 的其他子目
二、子目号 2 0 0 7
1 0 所称“均化食品”,是指果实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 2 5 0 克)
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果粒
归类时,子目号 2 0 0 7
1 0 优先于税号 2 0
0 7的其他子目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用醋或醋酸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