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三无人员供养指导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工作作为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抓好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城镇“三无”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二、规范认定程序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城镇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和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确定城镇“三无”人员,并纳入供养范围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对城镇“三无”人员的供养实行分散供养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两种方式
到市社会福利院实行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批并颁发《城镇“三无”人员供养证书》
对县(市、区)应享受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待遇的,由本人申请或居民小组提名,经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城镇“三无”人员供养证书》
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工作要作为乡镇政务、居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三、明确供养标准根据我市实际,从20XX年1月1日起,分散供养城镇“三无”对象(孤儿除外,下同)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建立供养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上一年度物价上涨指数,及时调整城镇“三无”人员的供养标准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市级财政负责市福利第1页共2页院集中供养经费的落实,三区负责本辖区内分散供养经费的落实
各县(市)负责各自辖区内分散和集中供养经费的落实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办社会福利机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