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全国安全社区促进中心二零零七年十一月 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安全生产领域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的意见》(安监总协调[2006]67 号)要求,为了促进安全社区建设,规范安全社区评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社区评定是依据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颁布的《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标准,对申请社区实施评定,确认申请社区已基本满足标准,并命名全国安全社区称号的过程
评定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凡符合《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社区”定义的城市区域、街道、社区(居委会),或企业主导型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 XX 县区、乡镇、村等均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 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全国安全社区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司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社区评定与管理工作
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促进中心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申请安全社区评定的社区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持续开展安全社区建设项目两年以上; (二)有效地预防、减少事故和伤害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各类事故与伤害连续两年控制在当地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内; 注
凡启动安全社区建设的社区应在启动 20 天内报促进中心备案
第六条促进中心依据《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编制《安全社区评定指标》作为安全社区评定的工作标准
1 第七条 安全社区评定程序包括材料初审、组建评定组、现场评定、综合评定和证后管理
第二章申请及初审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区向促进中心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并经社区所在地上级政府综合安全监管部门或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