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案外人:xxx,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省**县**镇**村**号,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15)**执字第****号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立即解除对申请人工资账户的冻结等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获知贵院正在办理李 xx 诉王 xx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与执行程序,贵院作出(2015)**执字第****号裁定书,将案外人的工资账户查封,并准备对案外人的工资进行扣划
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严重的错误,特依法提出本异议
一、李 xx 与王 xx 之间的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暂无法确定
据了解,贵院缺席审理了李 xx 与王 xx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作出了(2015)**民初字第***号判决
目前,王 xx 已对本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如异议成立,本案将进入审判监督程序,那么,贵院查封案外人的财产就没有法律基础
二、李 xx 与王 xx 之间的借贷纠纷即使存在,该份债务亦属于王 xx 的婚前个人债务
该份借款的时间系 2010 年*月**日,而此时,案外人与王xx 尚未认识
案外人与王 xx 认识并登记结婚时间为 2013 年*月*日,所以,该份借款即使属实,也是王 xx 的婚前个人债务,与案外人无关,债务的清偿应当由王 xx 本人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规定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贵院的查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贵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一次性作出对案外人工资数额 50 万元扣留,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查封,该查封扣留行为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