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关于 XX 市“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的意见 穗府办〔2011〕17 号 关于 XX 市“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的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三旧”改造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 号)及《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 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 XX 县区范围内的“三旧”改造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重心下移
在“三旧”改造项目中,进一步扩大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权、“三旧”改造方案批准权、实施“三旧”改造方案后续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规划、用地等审批管理权,强化区政府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主体作用
(二)依法可行
“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既要有利于解决“三旧”改造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推进工作,又要符合法律、法规
(三)权责统一
“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后,区政府作为“三旧”改造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统筹监督管理区各相关部门行使各项审批管理权,切实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做到有权必有责
(四)试点先行
“三旧”改造应突出重点,明确试点项目,探索建立简化、高效的“三旧”改造审批管理新机制
三、符合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已批的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的“三旧”改造项目由区政府统筹区各相关部门推进实施
“三旧”改造方案由区政府(或授权区“三旧”改造机构)批准,并报市“三旧”改造机构备案;属“退二进三”企业的旧厂房,同时报市“退二进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旧”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后续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规划、国土、建设等审批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