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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城市大病医疗保险的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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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城市大病医疗保险的问题分析 大病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 万元)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 48 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 0—4 万元以下报销85%,4 万元—8 万元以下报销 90%,8 万元以上报销 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 15 万元。 一、概念: 单位参加大病医疗保险需严格按照《XX 省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XX 省人民政府令 1995 年第6号)及相关的文件。本规定是保正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患大病时得到基本医疗。 二、参保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区县地方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三、缴费标准及缴费时间: 1.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2.职工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3.根据京劳险发 X91;1998X93;102 号文件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均要从 1998 年 7 月 1 日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1998 年 7 月 1 日以后成立的单位,自营业执照下发之月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 4.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5.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10%以上时,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90%为基数。 6.单位必须在每月 30 日前按月足额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不得间断。 四、大病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及报销范围: 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 30 日内累计超过 2000 元以上的部分(不苞括自费部分、个人负担部分)属于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1.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部分支付 90%; 2.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 85%; 3.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 80%; 4.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 85%; 5.5 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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