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在园内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防止事故的发生,把不利因素降低到最低程度,确保教育教学秩序有条不紊地进行,保证学生能够健康、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幼儿园之中,对在校教职员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幼儿园的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任何人对校园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教职员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幼儿园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在发现事故的1小时内及时向校值班领导汇报,向急救中心报告,值班领导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6、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第五条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教育局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条第1页共4页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幼儿园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上级主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关及政府的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第七条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24小时内,负责老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校长进行全面汇报
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为了切实做好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幼儿园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同时,鼓励社会人士、学生家长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