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校长(含副校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八条在乡村学校任教三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九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1
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 年内不得申报;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 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一条 正高级教师一、学历及资历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0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