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司法部【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135号【发布日期】20XX-09-14【生效日期】20XX-09-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司法部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司法部令第13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XX年9月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20XX年9月14日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严肃国家司法考试考风考纪和工作纪律,规范对国家司法考试中违纪行为的处理,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相关法律修订制定情况,决定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第1页共16页(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二)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三)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四)有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一)有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