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超机使用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效控制利用 B超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B超机使用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超声波检查诊断业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 B超诊断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相应资格的,要去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二、对 B超机的使用,要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坚持两人在场操作,共同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检查登记表》
三、对医疗保荐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现有 B超操作人员分别由县、区卫生局和计划生育局进行登记造册
对 B超机增减和操作人员的变动要及时登记
四、B超操作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 B超等技术手段从事胎儿性别鉴定
五、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者开展 B超诊断业务,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执业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 B超检查业务,必须在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超出范围的纳入卫生行政部门行业管理
六、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七、除 B超检查外,利用其他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适用本制度
孕情监控跟踪服务制度 一、人口计生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指导村、社区基层服务网络,结合经常性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和随访服务活动,及时掌握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给予咨询服务和指导
二、乡计生包村人员要与村专干、小组长(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一起共同做好对持《生育服务证》孕妇的月访视和季普查工作,及时登记造册,每2 个月填写一次《持证妇女孕情跟踪服务台账》,全程跟踪管理服务,发现私自终止妊娠的要及时上报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