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超机使用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效控制利用 B超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B超机使用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超声波检查诊断业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 B超诊断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相应资格的,要去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二、对 B超机的使用,要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坚持两人在场操作,共同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检查登记表》。 三、对医疗保荐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现有 B超操作人员分别由县、区卫生局和计划生育局进行登记造册。对 B超机增减和操作人员的变动要及时登记。 四、B超操作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 B超等技术手段从事胎儿性别鉴定。 五、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者开展 B超诊断业务,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执业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 B超检查业务,必须在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超出范围的纳入卫生行政部门行业管理。 六、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七、除 B超检查外,利用其他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适用本制度。 孕情监控跟踪服务制度 一、人口计生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指导村、社区基层服务网络,结合经常性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和随访服务活动,及时掌握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给予咨询服务和指导。 二、乡计生包村人员要与村专干、小组长(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一起共同做好对持《生育服务证》孕妇的月访视和季普查工作,及时登记造册,每2 个月填写一次《持证妇女孕情跟踪服务台账》,全程跟踪管理服务,发现私自终止妊娠的要及时上报县区计生局备案。 三、乡、村(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与持《生育服务证》育龄妇女签订禁止选择性生育协议,或结合合同化管理设定相关条款,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严防漏管失控现象的发生。 四、要强化乡村(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两级计生管理服务人员的责任,对因责任心不强、情况不清导致私自终止妊娠妇女未能及时发现上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包庇他人选择性生育情节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分娩管理制度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