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培训心得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申请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包括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条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先培训后上岗"和终身教育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按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积极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司法鉴定人接受岗位培训后,方可以司法鉴定人的名义独立进行执业活动;司法鉴定人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申报评定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条件之一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
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对其进行资质评估、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和指导,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岗位培训第七条岗位培训是指以适应职业岗位任职的需要,达到司法鉴定岗位资质要求和执业能力为目的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岗位培训的对象包括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
岗位培训的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方针、鉴定业务知识、相关法律知识、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执业规则等
第1页共4页第八条岗位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
岗前培训是指对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人员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进行的培训
培训对象是相同专业的人员
转岗培训是指对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已经执业和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进行的培训
培训对象是相关专业的人员
第九条岗前培训方案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