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严肃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保障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其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司法鉴定协会依法进行的自律管理和委托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忠于职守,诚实守信,敬业勤业,廉洁自律,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努力钻研业务,注重学习执业活动中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增强执业能力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司法鉴定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司法鉴定执业管理部门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时,司法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章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1页共4页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鉴定机构中执业,应当自觉遵守所执业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受所在机构指派按照规定的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不得超越鉴定权限受理依法核准登记